父母去世留下一屁股債
這筆債該不該由女兒還?
債主們仗著借條上有女兒的簽名
女兒說當時只是作為見證人簽的字
□通訊員 潘子菁 本報記者 陳洋根
嘉興嘉善潘家有兩個女兒,分別隻有24歲和25歲,大女兒沒有穩定工作,小女兒剛剛考上公務員。
前不久,32位債主把潘家的兩個女兒告上了法院,要求她們償還父母生前欠下的上百萬元債務。
父母去世後欠下一屁股債
兩個女兒被32位債主告上法院
早在2011年,潘父因經營資金缺口及治療疾病等開始四處借貸,因其支付的利息特別高,而企業營利又有限,只得借新債還利息,這樣最終累計了數百萬元的債務。
到了2013年底,潘父病重,一些債主怕潘父死後無處追討。於是雙方達成合議,讓潘父的兩個當時大學還未畢業的女兒也在借條上簽了字。後來,潘父病重去世。今年,潘母也因病去世。
父債子償,天經地義。一些債權人便拿著有潘家女兒簽字的借條來嘉善縣法院起訴。32位債主中,要求潘家大女兒還款的數額有100多萬元,要求潘家小女兒還款的數額有50多萬元。
在案件審理中,雙方對潘家女兒簽名的性質產生了爭議。
潘家女兒認為自己並沒有向原告實際借款,父母借款時其還在讀書,當時在借條上簽字是作為見證人見證,表示父母不會賴賬的意思。
債主們則認為,潘家女兒在借條上簽字是作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債務的意思,因為現在潘某夫妻均已去世,當然得找潘家女兒要賬。
因為多數債主與潘家是親友關係,願意協商解決。但有些不願協商的,就拿著潘家女兒簽字的借條,多次騷擾潘家姐妹。潘家兩姐妹報案,但民警面對借條上有兩姐妹的親筆簽名也是無可奈何。
借條上簽字一定要寫明身份
防止一旦發生糾紛惹麻煩
經過法官的調解,債主們同意放棄要求潘家小女兒還債請求,大女兒則同意在能力範圍內償還父母留下的20餘萬元債務,事情終於得到了緩和。
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,在多年辦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,許多案件中一方被告是什麼身份經常存在著爭議,原、被告雙方都是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。企業借款的,因企業與法定代表人人格獨立,法定代表人往往認為自己是代表企業簽字,借款只與企業有關。個人在借條上簽字的,部分被告總認為自己僅是見證人,而原告則堅稱對方是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。
法官提醒,在借條上以何身份簽字直接決定著債務的追償範圍和責任的承擔。因此,在借條上簽字一定要謹慎,弄清楚你是以什麼身份簽字。簽名時最好同時註明自己的身份,比如法定代表人某某、見證人某某、借款人某某、擔保人某某等,以防日後引發爭議。
不管是父母還是子女
都沒有義務無休止地替對方還債
在現實生活中,債務到期,即使通過法院起訴已經拿到了要求償還到期債務的判決,但當事人沒有執行能力,那該怎麼辦呢?
很多人都會問:“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嗎?”“如果是父母借的錢還不了,可不可以找他們的子女要?”
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邵斌律師認為, 其實不管是“父債子償”還是“子債父償”,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,“父”或“子”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,
邵斌律師說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,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,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。
也就是說,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之後,同時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,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理,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。
這就意味著,如果子女在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的情形下,不用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。子女在繼承父母的遺產後,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。不管是“父母”或“子女”都沒有義務去無休止地“替”對方還債,除非是自願。
(原標題:父母去世留下一屁股債這筆債該不該由女兒還?)
- Mar 11 Wed 2015 14:00
父母去世留下一屁股債這筆債該不該由女兒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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